发布时间: 2019-12-30 来源: 太原医保
一、政策依据 1.《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7〕137号)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就医有关问题主要内容(摘)
一、政策依据
1.《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7〕137号)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就医有关问题主要内容(摘)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新生儿出生当年取得太原市户籍的,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不缴费,领取《诊疗手册》。每年12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视同为下年度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取得太原市户籍、次年取得户籍的,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和次年的个人应缴额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补缴两年的医保费,领取《诊疗手册》。
二、就医管理
新生儿参保后,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待遇。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待遇。
新生儿参保补缴后,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急诊规定给予报销,区分省内、省外。
三、费用结算
新生儿参保登记后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凭《诊疗手册》在定点医院按医保流程进行实时结算;参保登记前在我市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保登记后由其监护人到参保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携带:住院发票、出院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本市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申请单》。急诊报销增加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
本通知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搜索关键词:新生儿参保
三、要点解读
1.新生儿第一户籍必须为太原市户籍
2.参保时间为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12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视同为次年新生儿)
3.在出生当年做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可免费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参保前发生的费用予以追溯报销。
四、问题示例
某先生孩子在今年出生,孩子出生时产生了一部分住院费用,现在户口上了,问医保该如何报销?
答:1.孩子的第一户籍若为太原市,持孩子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做参保登记(出生当年免费登记),登记后持住院材料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若错过缴费期,等待第二年的补缴政策出台以后,按照补缴政策补缴后,享受医保待遇。
3.若户籍不在太原市,则到孩子户籍所在地咨询当地相关政策。